苏经信科技〔2015〕390号
各省辖市经信委、发展改革委,有关县(市)经信委(局)、发展改革委(局):
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《关于组织报送2015年(第22批)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通知》(发改办高技〔2015〕1504号,下称《通知》,附件1)转发给你们。请按照《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》和《通知》要求抓紧做好推荐工作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2015年认定工作
(一)请对照《通知》规定的重点认定领域和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,认真做好第22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遴选和推荐,并填报《申报企业情况审核表》(附件2)。
(二)各地推荐企业应在重点培育企业中择优筛选。南京、苏州和无锡三个国家级创新型城市各推荐3家企业,其余各省辖市各推荐2家,昆山市、泰兴市、沭阳县可各推荐1家企业,没有具备条件企业的地区可不推荐。
(三)各地要指导企业按照《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》编写提纲认真编制申报材料,提高申报文件的质量,并在填写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的同时,提供以下附件和证明材料:
1、2014年度《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项目情况》(107-1表)、《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》(107-2表)采用《国统字(2014)59号》表式,并与企业报统计局的2014年度数据一致,加盖企业公章。(107-1表和107-2表表式请于江苏经信委网站首页(http://www.jseic.gov.cn)的“科技处”专栏下载)。
2、企业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、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。
3、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107-1表和107-2表合并填报,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、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。
4、评价表中有关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,主要包括: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、对外合作项目、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、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、发明专利、参与制定的标准、国家认证实验室、驰名商标、中国名牌产品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。
(四)申报企业应认真如实填报,各地经信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、科技、财政、海关、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附件进行认真审核把关,于7月10日前会同同级发改委将申报文件(附申报企业情况审核表)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电子文件(附表用Office
Excel格式)、纸质申报材料报我委(纸质文件及申报材料一式6份,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2份)和省发改委(纸质文件及申报材料1份)。《申报企业情况审核表》发至电子邮箱:tangsj@jsetc.gov.cn。
二、2015年评价工作
请各地通知当地国家技术中心企业(包括中央管理企业、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和2014年新认定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)按照《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》做好评价材料填报工作,于7月10日前将审核确认后的企业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的电子版光盘2份(所有附表用Office
Excel格式)、纸质材料一式2份,行文报省经信委。
省经信委 电话:025-83392940(传真),83391968
省发改委 电话:025-83391028
附件:1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报送2015年(第22批)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通知(发改办高技[2015]1504号)
2、申报企业情况审核表
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
2015年6月25日
附件: